根據判決書,鄒、吳分別在2003年、2012年先後認識劉姓共諜,劉提供報酬利誘2人,他們答應協助配合蒐集、交付軍事機密。2013年4月,吳利用軍中的電腦下載「司令部現地戰術規劃報告」「漢光29號演習淡水河防反突擊、反滲透作戰」「淡江大橋對淡海地區兵要及河防守備用兵之影響」等135個機密檔案,並存在隨身碟中,與鄒一同把資料交給劉。
直到吳、鄒於2013、2014年退伍後,被軍方掌握情資,報請高檢署指揮偵辦,軍方與調查局在2021年8月、12月,前往吳的住處搜索,當場查獲內含國防機密的隨身碟等證物,檢方偵辦後,依違反國安法等相關法令將2人起訴。
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鑑定吳男下載的檔案保密期限至2022年2月、12月底及2023年10月,確實屬於機密級別,但檔案轉交給劉後,無從得知他是否已將檔案轉交給中共人員,認定吳、鄒的行為僅能以未遂論處。
法官認為,2人犯行事證明確,依共同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電磁紀錄未遂罪,分別判處吳男1年個10月、鄒男1年8個月徒刑。吳、鄒對判決結果均不服,提起上訴,雙雙被最高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