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陳宗彥在2012、2013年間,因酒店業者關說某台南市警職人員平調案及請託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接受酒店業者安排女服務生提供性招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依法提起公訴。調查發現,陳宗彥與花名「小芸」「愛佳」「愛玲」3女有過多次性行為,當中10次為召妓、2次為性招待。
陳宗彥曾擔任台南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檢方認定他受領國家俸祿,本應潔身自愛、不眩於利欲,戮力從公克盡職責,卻未能與酒店業者保持距離,貪圖性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要求,玷污、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的清廉形象,且自始否認犯行,未自動繳交犯罪不法所得,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