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住在台中市的馬姓男子,因工作不順遂,竟然於2012年10月29日、11月10日、11日、12日,四度跑到台中市神岡區的空軍廢棄宿舍連續縱火。他以打火機引燃塑膠袋等雜物後,立刻落跑,這四次火警都很快被消防局與軍方人員撲滅,但消防局判定人為縱火,警方查出馬男涉嫌重大,最後一次他犯案後不到一小時,就被逮捕,案經台中地院依《放火燒毀現非工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未遂罪》判刑兩年、緩刑4年。
12年後,馬男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房子遭法拍,他對整個社會產生怨念,竟然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於今年3月18日下午,打電話到台中市政府「1999專線」恐嚇公務員:「你們市政府現在裡面有炸彈、有炸彈,旁邊有炸彈」等語,警方很快將他逮捕到案,檢察官認為其犯行,涉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因此依恐嚇公眾罪將他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他打電話恐嚇市府員工說「有炸彈」,犯罪事證明確,但考量他落網後立刻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審酌被告有放火燒毀建物未遂前科,依恐嚇公眾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