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男與擔任護理師的妻子於2018年結婚,婚後卻流連在外,也不與妻子上床。被妻子抓包出軌後,在2019年5月簽下切結書,保證跟女業務員斷絕關係,否則願賠600萬元。
然而,曾男卻死性不改,依舊資助女業務員及其母親去日本玩,還甜蜜與小三去看蔡依林演唱會,臉貼臉親密合影。不只如此,曾男在2020年1月就離家出走,搬去跟女業務員同居。
曾妻先後向曾男提告兩次。第一次因切結書獲賠100萬元,離婚後,曾妻再次提告,主張離婚後遭受極大精神痛苦,要求曾男再賠償100萬元。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曾男應再賠償20萬元。曾妻不服上訴,主張曾男應再賠償80萬元。可是,曾男卻否認與女業務員有不當關係,並主張前妻已就同一事件獲賠,不得重複請求。此外,他認為前妻的憂鬱症與他的行為欠缺因果關係,請求法院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曾男先前因違反切結書已賠償100萬元,但該賠償僅限於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本案為前妻離婚後所承受的精神損害,因此不構成重複請求,也不存在請求權競合情況。考量曾男的年收入約在100萬至300萬元之間,認為一審判決合理,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