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源為,新北地檢署查出,黃俊哲父親黃忠信為建設公司負責人,以建設公司名義提供2,000萬元供黃俊哲選舉,黃忠信為求黃俊哲連任,購入500盒砂鍋魚頭禮盒,由兼任建設公司董事的辦公室主任唐龍輝贈與給選民,藉此增加支持度。
刑事部分,檢方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黃忠信與唐龍輝等8人,一審判黃忠信4年10月徒刑、唐龍輝4年4月,其餘各判3年6月至4年不等徒刑。全案正在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民事部分,一審合議庭認為檢方提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黃俊哲有買票賄選的犯意,故駁回上訴,案經檢方上訴,二審認定送禮有請求將票投給黃俊哲的意味,黃俊哲應負起連任與監督的責任,認定檢方上訴有理,故撤銷原判,改判黃俊哲當選無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