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A女與陳男有業務上的往來,兩人私下交情也還不錯,2022年10月間,陳男約A女外出聚餐,A女表示近日在服藥不能喝酒,陳男還是堅持「很久不見了,喝一杯沒關係吧」。她只好答應赴約,並且事先安排朋友來接自己回家,還把住處地址發送給陳男、附上朋友聯繫方式,希望屆時陳男可以幫忙聯絡朋友。事前準備妥當後,她便和陳男去居酒屋用餐,結束後又兩度找酒吧續攤,喝到爛醉。
眼見A女已經意識朦朧。站都站不穩,陳男就將人帶上計程車,卻沒有依約送回住處,而是帶回自己住處性侵得逞。過程中A的男友多次撥打電話,發現女友雖然有接通,聲音卻斷斷續續,且還有計程車跳表的聲音,查覺到不對勁,報警後請A女親人打開定位軟體,發現最後位置在永和,遂報警處理。
員警經過一番周折,找到了A女所在處,並和A女男友一同上門找人,按電鈴20分鐘後A女才來應門,但身上的衣服並非出門時所穿的衣物,內衣、內褲也全被脫了下來!
由於A女仍意識不清,眾人見狀便將她送去醫院驗傷,A身上除了有私密處破皮等傷口以外,體內也驗出男性DNA,與陳男的DNA相符。
A女逐漸清醒後,意識到事情不對,她表示自己最後的印象就是喝了第三杯調酒,記憶就斷片了,再醒來已經在醫院裡,下體很不舒服,她意識到自己遭性侵,氣得不斷傳訊痛罵陳男:「你他X的我酒醉」、「X你老師想X我」、「幸好我朋友來救我」、「你他X的」等話語。
陳男則辯稱,2人在酒吧喝酒就已經互相調情,A女主動牽手、擁抱還跨坐在他身上,把人帶回家以後,也是A女主動用「女上男下」的姿勢發生性關係,並非是遭到性侵。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雖然多種證據顯示,A女喝醉後仍能走路、對話,但會斷片、失去記憶,並非毫無行動能力的狀態,能與他人對談、發生性行為,都沒有超出一般常情。不過,就算A女真的採用跨坐的姿勢與陳男發生性關係,也無法證明A女是意識清楚的自願與陳男發生關係,加上陳男的測謊結果「並非無疑」,難以作為有力證據,因此不採信陳男的說法。
新北地院法官最後依照乘機性交罪,判處陳男4年有期徒刑,民事部分則考量被告單親、需扶養就讀小學之子女、從事廣告工作、無固定薪水等情,判決應給付A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60萬元,陳男對此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則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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