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媒體報導,江姓男警員因承辦案件,接觸到15歲少女,去年2月首度在少女住處親吻其嘴唇,同年4月及今年3月,先後又在江男的住處客廳、陽台強吻得逞。少女因畏懼其警察權勢,未表現反抗或拒絕,讓江男前後3次猥褻少女。
江男承認犯行,新北地檢署起訴後,新北地院依涉犯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江男上訴後,考量江男已與少女和解,並獲得原諒,改判應執行1年,緩刑4年確定。
雖然在刑事部分獲得緩刑,但其行為仍被警局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認為,江男身為警察人員,未恪遵職守,導致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的信譽。
然而江男犯案後坦承犯行,也與少女和解並達成相關條件,顯見已有悔意,少女也表明不希望他受到法律上的追訴。考量相關情狀,懲戒法院決定判處江男休職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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