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控訴父親自2012年服刑後,便與家人斷絕聯繫,不僅未曾探視,也未對子女提供任何經濟上的扶養。隔年離婚後,父親更將監護權交由母親,形同放棄了對弟弟的親職義務。
小玲主張父親長期以來未盡到對弟弟的扶養及監護義務,母親過世後,她被迫承擔起照顧弟弟的責任。因此,聲請停止父親的親權,並由她擔任弟弟的監護人。
法院認為,小玲身為胞姊且與弟弟共同生活,符合第二順序監護人的資格。考量外祖父高齡79歲且無力監護,而小玲身體健康、經濟狀況穩定,具備充分的能力照顧弟弟,因此認定小玲為最適合的監護人。另外,法院考量小玲與弟弟之間深厚的姊弟情誼,以及長期共同生活的緊密關係,認定小玲是弟弟最熟悉、最信任的人。考量弟弟的最佳利益,判決由小玲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