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詹男於去年9月至今年3月間,陸續在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等地販毒,台中市警局東勢分局查出,這段期間他至少販賣安非他命7次,海洛因1次,今年3月依涉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併案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檢警監控詹姓毒販過程,發現他曾經免費提供安非他命給一名張姓女子使用,且張女去年9月30日晚間,疑因詹男忙碌,張女代接電話,與藥腳聯繫。通聯紀錄顯示,張女告訴買家:「有了啦!你要就快出來」,而當晚詹男則在東勢高工附近,以每小包2500元代價,販售安非他命。
案經苗栗地院合議庭審理,法官認定詹男違反《販賣一級毒品罪》,判處徒刑8年半,《販賣二級毒品罪》共6罪,各處6年2月到6年4月不等;犯《共同販賣二級毒品罪》處徒刑6年3個月;提供張女免費吸食毒品,觸犯《轉讓禁藥罪》判1年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個月。
至於張女,雖然僅幫忙接一次電話,代為聯繫買賣事宜,業已觸犯《幫助販賣二級毒品罪》判處徒刑2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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