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23)11月13日,徐男於晚上9時左右駕駛半聯結車在國道3號南向104公里處行駛時,撞上當時因小客車故障而停留於外側車道的洪男,其被送醫搶救後仍不治身亡。檢方指出,徐男撞人後雖短暫下車查看,但隨即駕車離開,未留在原處照顧傷者並等待警方到場,故認為其涉嫌肇事逃逸。
徐男在法庭上表示,事發路段無路燈,視線不佳,且他並未察覺撞到人,僅感到疑似碰到異物。徐男當時停車並來回走了4至5分鐘,並未發現異常,考量到大型車停靠路肩有安全風險,才選擇離開,直到隔日警方通知才驚悉撞人事實。
經新竹區監理所鑑定,確認徐男擁有行駛優先權,而洪男突然從右側路肩進入車道,導致徐男措手不及。鑑定報告指洪男無照明下擅自進入車道為事故主因,因此檢方對徐男的過失致死罪裁定不起訴。
法官認為,徐男若有意肇逃,應在知曉自己撞到人後加速駛離,徐男卻在無照明的黑暗環境下,隻身往回走去查看,讓己身置於遭追撞高度風險下,綜合所有情況來看已顯示並無肇逃意圖,遂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