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評會認為,張軒豪酒駕,已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所定言行不檢之情事,且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張軒豪身為法官職司審判,自身違犯刑事犯罪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審判職務的信賴,並損及機關信譽與司法形象,情節已達重大程度,為維護人民對於司法信賴,自有懲戒必要。
法評會決議書指出,受評鑑法官系爭違失行為之酒測值甚高,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嫌且經司法院予以停職處分,而宜蘭地院向函復法評會指張豪軒法官平時工作未有因飲酒延宕、遲誤所承辦業務,因他已坦承違失、深感愧疚與自責及表示深自反省,可預期將來有相當刑事責任等情,及已損及法官的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司法形象,情節重大,建議依《法官法》第50條予罰款處分,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4個月,以為懲儆,將由懲戒法院審理是否依此決議對張軒豪法官處罰。
本案為8月19日晚間,警方臨檢時,聞到張軒豪有濃濃酒味對他進行酒測,酒測值1.05,隨後發現他是法官,因涉及公共危險罪,宜蘭地院在本刊8月20日踢爆後,立即啟動相關機制進行處理,張軒豪擔任事務是在宜蘭簡易庭任職,承審專案案件類別包括原住民族事件及消債,他平時工作稱職。
張軒豪在多年前曾因一起交通事故惹上官司,2017年1月初,他開車行經宜蘭市中山路一段時,遭一名無照林姓少年騎機車闖紅燈撞上,林姓少年與被載的邱姓少年受傷送醫,張軒豪法官雖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卻因未報警將2人送醫就離去,涉刑責由1年起跳,最重判7年的肇事逃逸罪,因他事後折返現場向警方自首,遭宜蘭地院減刑判8個月,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5萬元。
當時的判決書指出,張雙方均無酒駕,檢察官依肇事逃逸罪將張軒豪法官起訴,宜蘭地院判他有罪,上訴2審後,高等法院於2018年5月改判4個月、緩刑2年,如今張軒豪另因酒駕遭停職、起訴並面臨罰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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