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9日下午,吳女入店後坐在2樓卻沒有消費,還在未經店家允許下使用插座給手機充電,店員發現後上前要求點餐,吳女仍置之不理繼續充了快1小時的電,店員見狀只好報警。警方到場後將吳女以現行犯逮捕,店員還提出竊盜告訴。
不過訊問時吳女否認犯行,辯稱自己上午11點就坐在咖啡廳內沒有消費,後來手機沒電才使用插座充電,反問「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在那裡充電?」自認用的是台電的電,而非路易莎的電。
事後檢方根據店內監視器等證據,認定吳女明知電費是由路易莎繳納,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插座,足認有竊盜犯意等不法意圖,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吳女不透過合法付費方式使用電力,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又其竊取電力推算0.7度,換算電費金額4.7元,審酌店員損害輕微,與吳女否認犯行、未與店員達成和解,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000元罰金,若易服勞役1,000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