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姓計程車司機於2022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6歲女高中生A女,知道對方喜歡當醫生的男性,便利用修圖軟體偽造了一張名為「謝宇豪」的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實習醫生執業執照,傳給A女看博得對方好感,並順勢約出來見面,A女不疑有他就答應赴約,林男接著一人分飾兩角開始演戲,告訴A女會派計程車司機「許承哲」來接她,上車後由林男假扮的計程車司機許承哲就把A女帶自己回家,花言巧語騙上床,2人發生性關係時,林男還偷偷拍下A女的私密照,A女返家後出現心神不寧、恍惚等症狀,母親查覺異狀,檢視女兒手機,發現才16歲的女兒與陌生男子發生性關係憤而報警,警方搜索查扣6張A女裸照,報請台中地檢署起訴。
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但強調沒有強迫對方,當下A表示不想被拍他立刻就停手,也順著對方的意思刪掉6張裸照,而事後被查扣的照片是他從垃圾桶還原的,只是想自己留著看,A女則表示,結束後有問林男有沒有拍照,林男一開始說沒有,卻被她發現手機相簿內確實有偷拍的「戴口罩裸上半身的照片」,他立刻要求對方刪除,林男雖然照做,卻拒絕A女檢查是否有備份的要求,直接把手機收起來不給碰。
法官認定林男拍照之舉,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這部分判刑3年6月,假冒實習醫師部分,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部分判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執行4年。
林男上訴二審,強調A女已年近16歲,2人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並沒有涉及任何強暴、脅迫手段,懇請法官考量他身為家中經濟支柱,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和解等因素,一審4年的量刑太重,盼能從輕判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認為他並沒有值得憫恕之處,且A女事後出現自殘行為,持續求診身心科,足以認定林男犯罪所生的損害甚鉅,駁回上訴,全案還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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