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出,本次消防法於2024年11月12日三讀通過,經總統於2024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相關子法除修正條文第43條之2所涉罰則項目,必須給予地方消防機關整備之緩衝期程外,其餘條文將循行政程序函請行政院核定生效日期。
內政部說明,修正條文在公共安全部分,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以及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等事項,必須研擬規劃後進行公告,同時向業者進行輔導與宣導事宜,以利業者配合辦理。
此外,在消防人員工作安全項目部分,除涉及諮詢會組織及工作安全訓練等必須另訂子法推動外,修正條文中亦包含各消防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防護措施之訂定及執行、健康檢查之規劃及預算編列等事宜,這些事項必須給予地方政府作業上的緩衝期,以完成組織修編及年度預算編定等工作。
內政部強調,將要求消防署,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消防人員工作安全及衛生管理中程計畫」,務必積極推動消防人員工作安全及衛生輔導作業,協助地方消防機關來加速落實及完善各項消防人員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