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案情,陳彥翔案發當晚因瑣事與父母激烈爭吵,憤而外出購買20.35公升汽油,分裝後潑灑於輪胎行一樓,並以打火機點燃紙巾丟擲,引發大火;當時在家中的母親、配偶與其他家人因火勢猛烈未能及時逃生,全數罹難,其中年紀最小的孩子尚不足1歲,僅距火源較遠的父親及身在場外的陳彥翔倖存。
陳彥翔被發現時,面無表情地站在火場外觀看,直到警方到場將其壓制逮捕,辯稱,自己僅是想以汽油威嚇父親,未料掉落的菸頭引發火災;陳彥翔的父親則指出,他曾親眼目睹陳男以點燃的紙巾引火。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考量陳彥翔的行為造成嚴重傷亡,其手段殘酷,有永久隔離的必要,量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死者家屬在審理過程中強烈要求法院判處死刑,認為只有如此才能給予亡者公道。
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日二審改判陳彥翔無期徒刑,認為雖然案情重大,但仍可考量陳男的悔罪態度及其他情節,未以最重刑責論處。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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