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3年10月18日,被告曾男在高雄市楠梓區德祥路翠屏郵局辦理存款業務,因為沒照規定排隊,林姓職員要求他抽號碼牌等候,曾男供稱,因為林男口氣不好,他覺得被當眾數落,沒面子,於是衝著林做出比中指的手勢,表達心中不爽。
林男不甘受辱,堅持向轄區楠梓分局提告,警方傳喚曾男,訊後依涉嫌公然侮辱罪,將全案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曾男涉案情節輕微,聲請法院簡易判決。
法院建議雙方調解,但林男堅持提告,且檢警傳喚目擊證人,被告犯罪事證相當明確,加上曾男也坦承比中指,因此法官必須依法追究其刑責;審酌曾男犯後態度、教育程度、收入,以及獨居未婚等情形,判處罰金1千元,如曾男不想支付罰金,可改服勞役1日,全案可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依現行法律規定,罰金刑至少要判1千元,曾案的判決是罕見的「最低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