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宥勝身為知名藝人,具備一定的媒體關注度,且與被害女子存在上下從屬關係。他利用對方的信任,並採取強制手段,嚴重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及身體控制權。
法院指出,宥勝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有任何實際補償行為。此外,他在法院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前,曾不當接觸被害人及證人,顯示缺乏懇切悔改的態度,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案件經上訴,高院9月24日首度開庭,全案採不公開審理,宥勝在庭訊後向媒體發表談話,兩次鞠躬向被害女性及社會大眾道歉,稱「對於我過去犯的錯誤很後悔,也很愧疚,所以想再次跟受傷的女性表達最深切的歉意」,並請求高等法院予以輕判。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