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當天,謝生和郭生在操場上跑步。由於前方有班級學生突然進入跑道,謝生因此放慢速度。郭生見狀後,跳開以避免碰撞,但不慎絆倒謝生,造成謝生跌倒並受傷。謝生家長因此要求郭生賠償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及慰撫金等費用,總計20萬5,188元。
郭生家長則反駁,認為郭生並無過錯,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謝生在跑步過程中突然停下腳步,這才導致了意外。郭生家長表示,體育老師事先已經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提醒,並且郭生也遵守了老師的指導,並未有嬉戲行為。
法官審理後認為,學校操場與道路不同,並不適用交通安全法規,因此學童在操場跑步時並不需要保持與前方跑者的安全距離。當時體育老師所做的安全提醒主要是提醒學生專注、不嬉戲,並未提及保持距離的規定。經過調查,法官認為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謝生突然放慢步伐,郭生見狀後立刻採取了跳開的自我防衛措施,試圖避免肢體碰撞。基於小學生的智識經驗,法官認為郭生已經履行了避免危險的義務,無過失,駁回了謝生家長的求償要求,判決謝生敗訴,並且全案定讞,無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