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說明新聞稿全文如下:
一、本署對於臺北地院審判中之柯姓被告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均秉持「依據證據、查明事實、勿枉勿縱」之客觀中立態度,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且審判期間基於「促進訴訟、發現真實」之原則,並本諸法律理性,檢視被告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因而於審判中 3次針對臺北地院具保裁定提起抗告,均獲高院支持發回更裁,足可證明抗告有理,於法有據。又被告應否羈押係由法院依法獨立決定,此乃現代法治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但某政黨及部分人士卻不斷透過媒體放話指摘本案「押人取供」、「欲將柯O哲押到死」云云,均屬惡意曲解,帶風向製造對立紛爭,意圖影響司法審判,昭然若揭。
二、 臺北地院於審判中4次羈押及4次具保停押(含本次更裁)之裁定,均認柯O哲、應O薇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貪污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定2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均具有羈押之原因。復審酌本次臺北地院裁定已就高院發回意旨指摘事項逐一說明,並就「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之命遵守事項,予以補充界定,防止被告與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經統計此部分計1有21人),或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含被告計有155人,其中與民O黨黨工有關之證人計有33人)進行勾串;另分別以新臺幣7,000萬元、3,000萬元之重保,並輔以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監控,防止被告2人逃亡。此等羈押替代措施,雖有部分內容仍存在難以檢驗是否落實執行之疑慮,惟檢察官基於「促進訴訟」之一貫立場,並聚焦於審判核心之法律主張及辯論,故尊重法院上開裁定,不予抗告。
三、 本署檢察官在未來審判程序中,仍將持續檢視被告有無違反法院諭知應遵守事項之行為,一旦發現具體事證,將促請法院重新審酌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以維護司法公正與人民信賴,並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