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顏紘頤在粉絲專頁「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發文指出,從事後角度來看,張文的行為屬於真實殺傷人命的現實不法侵害,若當時衝撞制止他,應該也不構成防衛過當或誤想防衛。
律師指出即使手持刀械 如何判斷他下一步要殺人?
不過顏紘頤指出,事發當下,民眾只能看到有人在路中央丟擲煙霧彈,即便手持刀械,但尚未對車輛或人群發動攻擊,如何能判斷他下一步要殺人?且若沒有透過網路或媒體得知在台北車站有人投擲煙霧彈又殺人,會聯想到他就是兇手嗎?
他表示,正因如此,民眾才會討論「如果當下開車子撞他會有什麼法律責任」的原因。如果防衛過當,會被判刑(但有免除其刑的機會),如果是誤想防衛(人家只是在拍戲結果你把它當作真的兇殺案),結果甚至更嚴重;這讓民眾在緊急情境中難以果斷行動。
顏紘頤提出,是否應重新思考人民是否擁有「自主防制暴力侵害」的基本權利,而非僅將正當防衛視為阻卻違法事由而已。他指出,若從自我保護角度思考,是否有必要放寬僅限於「現時不法侵害」才能反擊,改以「不得以超出防衛自己的程度反擊來犯暴力」作為衡量,或能給民眾更具彈性的保護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