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饒舌歌手為何轉發啦啦隊女孩私密片?
據判決書,黃姓饒舌歌手去年5月12日凌晨瀏覽Dcard時發現該篇爆料文章,隨即將附帶性影像的內容轉發至個人社群。面對啦啦隊女孩的提告,黃姓饒舌歌手在偵查初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該社群帳號是與公司員工共用,不清楚是誰發布了該則貼文,也完全不知道連結內含有性影像。
饒舌歌手瞎扯「新聞整理與AI生成」如何遭員工打臉?
黃姓饒舌歌手進一步向檢方供稱,自身經營的公司業務屬於「新聞整理」性質,發布相關資訊是為了帶來流量,並質疑該段性影像可能是AI生成,無法辨識真偽。黃姓饒舌歌手更主張,該名啦啦隊女孩身為公眾人物,自己只是以中立角度整理雙方說法。
然而,為了釐清發文責任,檢方特別傳喚黃姓饒舌歌手公司的2名員工作證。2名員工到庭後明確表示,平時執行業務都是使用另一個公務帳號,從未登入過發布涉案文章的帳戶。員工的關鍵證詞直接戳破了黃姓饒舌歌手企圖卸責的謊言。
散布啦啦隊女孩性影像下場為何?
針對黃姓饒舌歌手主張啦啦隊女孩為公眾人物的說法,檢方嚴正反駁指出,公眾人物同樣享有隱私權保障,尤其是性生活屬於個人最私密的資訊,理應受到最高程度的保護,當事人絕對保有是否揭露的自主權。檢方認定,黃姓饒舌歌手未經同意,假借言論自由與新聞名義,在網路上非法利用他人私密影像謀取個人私利與流量,此舉惡性重大。
在檢方掌握確切證據與證詞後,黃姓饒舌歌手自知難逃法網,最終於偵訊期間與檢察官達成審判外協商,並坦承所有犯行。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黃姓饒舌歌手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同時宣告緩刑2年,並要求黃姓饒舌歌手必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且須依照調解筆錄內容,確實履行對啦啦隊女孩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