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影片拍攝時間約為凌晨4時10分,地點位於台中市北區中清路,當時道路車流較少,1名女子坐在電動行李箱上,沿著慢車道向前行駛,從畫面看起來相當悠閒,但電動行李箱並非一般道路交通工具,因此相關行為已引起警方注意。
台中市第二警分局表示,經查,電動行李箱主要設計是供民眾攜帶行李及移動使用,並非可任意騎乘於一般道路上的交通工具。民眾使用前應先確認相關規定,切勿因一時方便或追求新奇、跟風拍攝影片,就將電動行李箱騎上道路。
警方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的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動力器具,若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經現場攔查確認違規情形後,可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繼續行駛或使用。
第二分局也強調,這類違規案件須由警方現場攔查確認實際違規情形,並非看到網路影片就能直接開罰。警方呼籲民眾不要把電動行李箱當成機車或其他道路代步工具使用,以免一時圖方便,不僅可能吃上3,600元罰單,也可能因行駛在道路上影響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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