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位資深司法官員B小姐則表示,法院判2名移工無罪,若檢方沒聲請限制出境,法院也認為沒有羈押、境管的必要,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這種狀況確會發生,實務上也不可能要求官司定讞才解除境管,因為這樣違反人權。但B小姐說,移民署是行政主管機關,應該由他們審核案情,本案一審無罪,司法單位認為沒必要境管,不代表要驅逐出境,移民署的說法感覺是為了卸責。

B小姐告訴本刊,《入出國及移民法》是行政法規,主管機關修訂作業要點比較容易,為了避免外國人被驅逐出境後,發生難以追訴、求償或不可回復性,建議移民署增訂「訴訟程序未完成前,禁止驅逐出境」的規定,雖有侵害人權的問題,但涉案外國人是逾期居留的非法移工,限縮他們的法律保障,相信台灣及移工母國應該都可接受。
另外,外國人是否涉及官司、是否定讞?只有司法體系知道,移民署等行政單位不可能查知,因此B小姐呼籲司法、行政單位應加強溝通,儘速建置資訊互通平台及聯繫機制,才能避免類似狀況發生。

法律學者C先生則提醒,法院是依《刑事訴訟法》辦事,除非修法,否則很難避免類似狀況;但若修改成「官司未定讞前,不論本國或外國人都限制出境」又可能太嚴格,例如喝酒互毆、騎車撞傷人,被告因這類原因不能出國,一定會招來民怨,必須要有配套措施,不可不慎。
游尚樺殉職案引發的刑事官司,因被告遭驅逐出境,未能確保程序正義,無法撫平家屬傷口,曝露出制度的疏漏,如何亡羊補牢?有待司法、行政單位深入檢討,盡快把洞補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