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17:31 臺北時間

瓦斯車司機毒駕輕判10月,彰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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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會
毒駕男輕判10月,檢方不服上訴。(本刊資料室)
毒駕男輕判10月,檢方不服上訴。(本刊資料室)
彰化縣瓦斯行江姓司機於今年5月初載運10桶大型瓦斯桶小貨車行經員林市萬出路時,恍神撞上路旁小客車,經人攔下,警方以唾液快篩檢測呈施用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並在車上查獲持有依托咪酯電子菸等物。案經起訴,彰化地院近日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彰化地檢署今(10)日不服判刑決太輕,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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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時警方到場,江男下車呈現恍神、斷片狀態,現場更扣得電子煙加熱器、依托咪酯煙彈及煙油等證物,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陽性反應,濃度超標。
雖檢方提出江男曾於2025年9月因施用毒品後騎車上路,遭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外更曾因駕車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案件遭判刑,如今竟以載運瓦斯桶為業卻再度吸毒上路,視為累犯。但法官認為,檢方未具體主張及舉證被告構成累犯事實,故無從認定為累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仍可上訴。
彰化地檢署認為,法官判決量刑時,未考量江男駕駛貨車所載運之物品為瓦斯桶,此種危險物品,再加上經被告所施用毒品依托咪酯(已於115年6月27日改列為第一級毒品)經鑑定其濃度值高達343ng/mL,且也已肇事,足認其主觀上無視於道路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客觀上所造成之危險也已是人眼可見,綜合此等量刑因子,本應從「中偏重」之角度量刑,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最重刑為3年,自應從中度刑1年6月開始量刑,判決卻從輕量刑而對江男科處有期徒刑10月,顯未能使罰當其罪,而與罪責原則有違,故提起上訴。
更新時間|2026.09.10 17:3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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