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官員舉例,除了現在常被討論的繼承、財產等相關權利、義務以外,像是目前異性戀配偶外遇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現行通姦定義是「與配偶以外的異性在合意情形下發生性器官接合」,但若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配偶若與同性外遇,男男、女女的性行為是否符合「性器官接合」,恐怕會有疑義。
雖然現在社會有通姦除罪化的聲浪,但官員表示,在婚姻實務上,通姦成立與否重點不在於是否有刑責,而是法院若認定通姦成立,對後續配偶提出離婚官司後的權利義務分配,會是決定性因素。因此,他認為同性婚姻的修法若只修《民法》親屬篇,恐怕並不足以應付所有各種同性配偶樣態。
而法務部長邱太三昨(7)日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備詢時也說,只修《民法》第972條並不是什麼問題都能解決,還要思考《戶籍法》、《祭祀公業條例》等其他法條是否跟著調整,才能讓同性婚姻與現行婚姻制度完全公平一致。
身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委的尤美女說,相關法案一讀後,她本會期一定會排進委員會中審查,至少會完成詢答程序,至於是否逐條審查、能否送出委員會則要看到時會議狀況而定。她也認為,立法院上屆已針對婚姻平權開過多次公聽會,應該沒有必要多開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