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邱太三以關係機關身分代表出庭,邱太三提到,《民法》的婚姻規定是在1930年制訂,當時沒有同性婚姻的社會現象或相關機制,因此是依我國人民數千年形成的社會規範與機制所制訂,邱太三還舉《易經》的:「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作為佐證。
邱太三又表示,歷年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是以一夫一妻為限制,對於結婚雖沒明文規定一男一女,但結婚是接續訂婚的婚姻行為,從《民法》親屬編等規定都是建構在兩性為基礎的概念上,如《民法》中規定,結婚一方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得撤銷婚姻,以及父母子女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認領等規定,邱太三說,這均可看出《民法》對結婚在解釋上應為一男一女。
台北市政府代表廖元豪則問邱太三,若修改民法納入同婚,對社會有何不良影響?邱太三答說,若單純修改民法,會對其他社會機制馬上造成衝擊,例如他過年的家族祭祖時,突然有一個長輩問,若是同性婚姻,那麼祖先牌位是要寫「考考」還是「妣妣」(考是指過世的父親、妣則是過世的母親),邱太三說,家族對此產生爭點。
邱太三隨後另以他昨天收到訃文為例,指出庶民生活情境要如何定位媳婦還是女婿?邱太三說,不論是男男還是女女婚姻,都會產生秩序上的衝擊,此外,上週六,有立法委員問他同婚問題時說,同婚修法速度不要太快,不然參加婚禮時,到底要稱新娘還是新郎?要說男方主婚人還是女方主婚人?邱太三認為,這對中南部的衝擊更大,他指出,社會上對於同婚與反同婚,還沒有做溝通,也還沒有達成初步的方向和共識,如果冒然修改,一定會衝擊到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邱太三還提到,現行民法對於婚姻要件,沒有以生育能力做為必要條件,所以六、七十歲男女要結婚也可以,而民法在立法當時是綜合人類繁衍、人倫秩序、包括養育子女等多重社會功能,立法者顯然有一個期待,希望家庭應該也要有繁衍的功能,但繁衍並不是婚姻的必要條件。
釋憲申請人資深同運人士祈家威的代理人許秀文律師認為,有關邱太三指出的「考考」、「妣妣」疑慮,憲法要具有回應社會變遷的能力,文化本來就在做不斷的文化適應跟轉變,不要低估人的創造力,很多同性伴侶辦婚禮、家庭稱謂、祭祀都毫無問題,邱太三不要杞人憂天,不應該把這些可以解決的問題,當成阻擋同性結婚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