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是採用檯面上討論最多的「德國伴侶法」。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解釋:「以德國的同性伴侶法為例,這個法的精神是禁止同性結婚,把這些人趕到另一邊,立一個專法給這些人用,伴侶法和婚姻制享有的伴侶權益不同(例如,伴侶法在繼承配偶財產、收養子女的權利上都劣於婚姻制裡的異性戀夫妻),這是『隔離且不平等』。」
採用德國模式,很可能將面對現在德國的困境:「德國伴侶法從立法到現在不斷的修改,因為與異性婚姻享有的權利不同,所以每遇到一種狀況就要訴請判決,目前還有三百多個案件在法院等待判決。」例如,2009年才經由判例,確定公務員的同性伴侶可以繼承撫恤金;2012年,同性伴侶才可以合報所得稅;2013年,同性伴侶才享有二次收養權(繼承收養伴侶前段婚姻的子女)。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大法官曾明白表示,德國的伴侶法不是一個好的立法範例。
為什麼德國會立出這種麻煩的法?因為德國憲法第六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家庭和婚姻要受到制度保障。但婚姻內涵是什麼?德國人申請釋憲,得到的解釋是:「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組合。」陳宜倩說:「德國會有這樣的釋憲,主要是因為宗教信仰,可是台灣並沒有這樣的傳統。」因此同性婚姻被排斥在民法之外,德國便在2001年訂定了為同性戀量身打造的「同性伴侶法」。但這個本質內容與民法婚姻在權利上有所差距的法案,成為日後耗費法院資源的源頭,目前德國也提案要從民法中修訂同性婚姻,卻因保守黨執政,法案仍卡在議會中。
第二種可能是雙軌制的專法。陳宜倩認為較佳的例子,應是比利時、荷蘭、西班牙,這些國家的婚姻制與伴侶法同時存在,且同性戀與異性戀都適用此二法。婚姻制與伴侶法的差異是什麼?「伴侶法沒有通姦罪,雙方只要其中一人提出就能解除關係,有些伴侶法則在繼承遺產的差異。」但這個模式又事涉異性戀的伴侶關係,立法的阻力將變得更複雜。
第三種可能是在民法裡排除同性婚姻,另制定與民法婚姻權利相類似的伴侶法,若以這種方式通過立法,陳宜倩說:「我們一定會申請釋憲,這依舊是歧視。」她舉例,美國維吉尼亞軍校建校百年來只收男生,1997年開始收女生時,卻要求女生在另一個女性專屬的校區上課,兩校區有完全一樣的設備和師資,但這項作法仍被政府視為歧視,因為:「隔離是為了維持某一方的優越感,這就是歧視。」
不過,婚姻不是所有關係的唯一選項,台灣的婚姻制相對歐美制更保守。陳宜倩說:「所以我常勸同志朋友要想清楚,台灣離婚很困難,通姦還是刑事罪喔。」婚姻制縱有萬般不是,婚姻平權事涉法律公平的問題,「你能因為這間公廁很髒,就規定只有某些人才能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