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官兵透露,漁業法對本國漁船罰較輕,但若面對炸魚或外籍漁船,可處以刑責,或扣船、裁罰百萬元,因此,跳海躲避屢見不鮮,還曾有船長抱著瓦斯桶要跟官兵同歸於盡的情形
海巡署洋巡總局官員解釋,按照漁業法的規定,五十噸以上的漁船,禁止在12海哩的海域捕撈,只允許小漁船作業,因為大船拖網捕撈,魚獲量大,會讓魚兒來不及長大,使得沿海漁業資源枯竭,此外,例如使用流刺網等不分大小魚一網打盡的作業方式,炸魚、使用違規網具,都在「護永專案」的打擊範圍之內,護永專案,顧名思義是要保護海洋資源永續經營。
昨日下午,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台中海巡隊PP10031艇於106年2月19日執行「護永專案」勤務,傍晚五點多,在彰化鹿港外4.2浬(24度05分N、120度17分E)處,發現漁船「鰲興37號」在12浬內違規拖網作業,船長顏盛明急急忙忙下令收網,但來不及了,海巡艦艇上的官兵已經錄影蒐證,接著駛近「鰲興37號」,執行登船臨檢任務。
說起來「鰲興37號」也算倒楣,才駛離港口4海哩,捕撈35公斤的雜魚,就要被處最高15萬元的罰款。但海巡署人員透露,那是因為該違規漁船是本國籍漁船,且沒有涉及炸魚等刑責;若是中國籍或外國籍漁船,罰款動輒逾新台幣100萬元,甚至可以查扣船隻一個月到半年,所以,不久前還有大陸船長抱著瓦斯要跟海巡人員同歸於盡,甚至臨檢外籍船隻,遇到船長跳海躲避查緝的各種狀況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