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以下簡稱鏡):谷阿莫在影片中一直提到「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這件事,究竟什麼是「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江律師(以下簡稱江):著作權法並沒區分網路或非網路,沒有因為是網路,認定就會比較寬或比較窄。所謂的「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44到64條中就列舉很多使用方式,告訴你怎樣使用是可以的。如果不符合前面的狀況,第65條有規定,如果你要主張合理使用的話,就要依你使用的性質判斷。比方說:有沒有營利、有沒有做商業使用、對原著作者侵害的大小...等。
鏡:以谷阿莫的例子來說,他到底是合理使用還是不合理?
江:如果他要以65條去主張他自己合理使用,他就要去說服檢察官。就我看過他的影片,基本上他對那些原作影片都不是那麼正面的,有點揶揄、嘲諷的方式,這其實可能就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鏡:所以如果他講的是好話,就沒關係嗎?
江:剛剛說的只是其中一個判斷的標準。再來就是他的片源,他怎麼去取得這些電影的來源。他有些影片是台灣根本還沒有上映,他就取得了。如果他取得合法的來源,可能就沒關係。現在的問題就是他使用的是盜版的片源,這樣要說合理使用就站不住腳。
鏡:他使用盜版影片,就有違反著作權的疑慮?
江:對,他就比較難去說他是合法、合理使用。
鏡:就這點來說,他是站不住腳的,可以這麼說嗎?
江:對,他是站不住腳的。
鏡:那如果他用的是正版的影片,是片商宣傳、授權他使用的,就可以嗎?
江:對。如果是片商釋出的預告片,他用那些預告片去講。這就回到說他的改作或重製,到底符不符合其他合理使用的條件。比方他有沒有營利使用、或揶揄的。若是營利使用,就不一定是合理使用。
鏡:那一般媒體的報導,會有營利的疑慮嗎?
江: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重點是基於報導的目的,而非以營利為目的。
鏡:他在自清影片有說,他是以「評論」為目的。
江:他要適當評論啊。不能說因為評論的角度,就可以任意改作或重製別人的著作。如果一般評論,可以適當引用別人的影片,但不能照自己的意思隨便改作,或擷取其中的一段。
鏡:通常這樣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對嗎?
江:取得當事人同意的話,就絕對沒有問題。他的例子,就很顯然是著作權人沒有同意。
鏡:他一直強調所謂的「二次創作」,究竟什麼是「二次創作」?
江:「二次創作」不是法律用語。一般像是同人誌,我們可能會說那是二次創作。他們只是把人物畫得很像,並非和原著完全一樣,有些甚至和原著完全沒有關係。他直接去擷取電影的片段,講那些故事的內容,他還是在講原本電影的內容,他並沒有「創作」出新的東西。若真的要說「二次創作」,你要講出完全不同的劇情或說明。他現在不管怎麼評論,還是在講原本電影的內容,這不叫「二次創作」。
除非電影的場景,他用他自己的人、布景,去重現電影的場景,這或許可以說是二次創作。他現在只是拿別人的影片這裡剪剪那裡貼貼,這不叫「二次創作」。
鏡:所以現在他也不能主張,他創作完的作品,權利就是他的?因為他拿的就是別人的東西?
江:他就是拿別人原版的影片,他並沒有說用自己的人、布景去重現電影的畫面。其實他就是不合法。
鏡:所以他的不合法,源自於他並非合理使用別人的作品,以及使用盜版影片這兩點嗎?
江:對。其實很多點,但就他目前主張的「二次創作」,他並不是「二次創作」。再來就是他的片源其實是違法的。
鏡:他用違法的片源其實已經很久了,但就看片商有沒有告他是嗎?
江:因為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要告才會成立。如果片商不提告,就不會追究。但不是片商沒有告他,他就是合法的。
鏡:改作和重製有什麼不同?
江:重製就比如說我在電影院偷拍,把整部電影拍下來,完全複製,沒有加上自己的東西,叫做「重製」。改作就是擷取片段,加上自己的意思。至於改作合不合理,就要回到上面聊到的幾個問題:比方說有沒有營利、用揶揄嘲諷的方式...等等。
鏡:如果是合理的改作,那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江:就變成改作人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