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5年陳世志擔任高雄監獄典獄長,但對監獄工具管理、檢查受刑人監督不周,致使鄭立德等6 名受刑人將裁縫工場內的剪刀2 把拆開成4支後,將已拆解的剪刀及鋼條分別綁於外套衣袖內的手臂內側後帶回房舍,獄方完全沒察覺,6人因此傷害、挾持監所主管、員工,搶奪戒護科保管的槍及子彈,企圖越獄。
公懲會認為,高雄監獄設有警鈴,但案發時,相關人員輕忽警鈴聲也沒使用無線電對講機通報,受刑人奪槍後長達30分鐘,竟沒有人向當時典獄長陳世志報告,陳世志得知此事後前往查看,竟還遭受刑人挾持,案發後也沒有成立指揮總部、緊急應變小組,也沒依規定在半小時內報告矯正署,顯有違失,此外,當時高雄監獄還對外傳達錯誤消息,指陳志世是因救同仁而交換人質、自願被挾持,卻被法務部打臉,引發外界批判,嚴重損害監所聲警。
判決指出,當時高雄監獄副典獄長賴政榮有嚴重違失,高雄監獄戒護科長王世倉,則因對工場作業工具監督管理鬆散,沒能督促值勤人員對受刑人確實檢查全身,也沒有使用金屬探測器檢查受刑人,讓受刑人輕易將剪刀帶出裁縫工場,進而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3人均有監督、管理不周的違失,均降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