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國產署先發函士林地政事務所,將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從張華昌的祖父張印滄,改登記成國有地。不過,根據規定,訴訟中的土地不得處分,經張華昌據理力爭,地政事務所才在2013年將土地回復登記到張印滄的名下。
此外,國產署也主張,他們被選定為張印滄的遺產管理人之後,2006年曾2度在《民眾日報》刊登公告,但都沒人提出異議,張華昌是在程序走完後,才出面要求繼承祖父遺產,不符規定。
加上《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須在1995年之前要求繼承,逾期視為拋棄繼承,且張華昌曾在大陸設籍,依規定喪失台灣人民的身分,也喪失了繼承祖產的權利。
不過,一、二審法院審理後發現,根據《兩岸關係條例》規定,經有關機關認定有「特殊考量必要」,就算曾在大陸設籍,也不喪失台灣地區人民的身分,最後根據國防部、法務部的意見,判決國產署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