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芳玉律師指出,被害者在犯罪事件中是當事者,但到了司法程序,卻淪為證人或告訴人,而不是司法的當事者,與會者認為,這是司法權中被害者與被告間的嚴重傾斜,因此決議,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防治法及相關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的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在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賴芳玉說,這也包含被告的假釋審查。
此外,賴芳玉也表示,最近常看到有被告剪掉電子腳鐐的案例,與會者認為,性侵害被告的再犯率極高,是高危險群,才會有相關的監控機制,如果性侵害案加害人或假釋者破壞電子腳鐐逃跑,目前似乎欠缺一個較好的補救機制,因此提案,針對破壞電子腳鐐者加強防範機制。
司改國是會今決議,為使警察機關能立即拘捕剪斷電子腳鐐的性侵逃犯,請衛福部在修正《性侵害防治法》時,增訂賦予警察機關逕行拘提的規定。並請法務部就現行保安處分規定有無缺失,通盤檢討保安處分執行法,避免性侵害被告逃亡及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