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2011年3月也發生一件性侵犯刑滿出獄後隨即再犯,性侵14歲少女的案件,引起社會高度注目,網友發動連署,呼籲仿效美國作法,不過,最終通過的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僅止於由主管機關建立全國性侵犯的檔案資料,並未提供民眾查詢的性侵犯個資。
此外,原本我國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第34條曾規定,脅迫未成年者性交易或散佈猥褻圖片,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不過,該法在前年修正後,今年元旦實施新法,已刪除該條文。
雖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與兒童或少年性交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不過,主管機關態度消極,根本沒有公佈性侵犯檔案,民眾無法預先防範,也讓憾事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