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7日這天,是蔡榮樹的結婚週年紀念日,當天中午,他到成德國小佯裝成幫小孩送便當的家長進入校園,當時1名6年級女童獨自走在活動中心走廊,這時蔡男假裝是老師,要求女童幫忙到頂樓搬東西,女童跟著他走,卻在樓梯間被蔡男用膠帶纏住眼睛、嘴巴及雙手並性侵,因蔡男另用手摀住她的口鼻,導致女童在被性侵過程中窒息死亡,遺體直到當天傍晚才被校方人員發現報警。
案發當天,檢警立刻採集被害人身上檢體,與刑事局建檔的DNA資料庫進行比對,但卻無法比對出凶嫌,1992年全案簽結,將檢體送往警察大學實驗室冰存,2011年4月,蔡榮樹在高雄旗津擺攤經營碰碰車時,犯下性侵1名智障女子案,警方採集他的DNA檢體送回刑事局比對,發現蔡榮樹就是犯下21年前女童姦殺案的凶手。
判決指出,蔡榮樹到案後一開始否認犯行,直到警方出示科學證據,才鬆口承認性侵女子,對殺人部分一再否認犯罪,還將責任推給自己的哥哥,說是兩人一起犯案,蔡男胞兄並未犯案,已無罪確定,合議庭認為被告犯後態度不可取,此外,法官也認為,被告在結婚週年當天犯性侵案,性行為觀念竟偏差嚴重。
合議庭認為,蔡男以膠帶綑綁被害人眼部、口部至後頸,但對被害人鼻部沒以膠帶綑綁,可以認定蔡男沒有故意殺害女童的故意,但蔡男在對女童性侵時,用手摀住她的口鼻,導致女童在被性侵過程中窒息死亡,判決指出,蔡男1990年犯案時,姦殺女童犯的是「強制性交殺人罪」,為唯一死刑,但目前已改為死刑或無期,在「從輕從新」原則下,蔡男適用新法。
判決指出,被告蔡榮樹1990年姦殺女童後,又於同年年底對他名幼女涉犯強盜案,經法院判刑確定而執行完畢,2011年間,蔡榮樹已是2個女兒的爸爸,卻在高雄對1名智障幼女性侵,足認為衝動、控制能力差,有威脅他周遭社會大眾生命、身體安全的危險,已無法參與群體生活,但考量他犯案時沒前科,又沒有直接殺人故意,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