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鄭懿瀛指出,國立大學學院院長係公務單位之行政主管,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範圍,其子女在三親等之內,若申請該院教職,院長當然必需迴避;若因院長未迴避而取得教職,利益受影響者,包括該院等待升任正職的兼任教師、前來應徵者,都可以向該校提出申訴,若不滿意學校的處置,可向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而院長若被裁定違法,最高可處罰鍰5百萬元,而類似案件開罰,起跳都是百萬元。
根據廉政署頒發給各行政機關參考的宣導案例,基隆市成功國小陳姓前任校長,任內(2001年1月)雇用兒媳尹姓女子擔任該校工友,而尹女係陳姓校長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關係人,其未經迴避任職工友,取得該法第4條、第3項之「非財產上之利益」,該案陳校長被裁罰100萬元罰鍰。
另外,南部某市政府主管,2001年7月辦理暑期攻讀導航計畫,他利用職權安排就讀大學的兒子到任職單位工讀,1個半月支領薪水2萬多元,法務部不認定違法,罰鍰100萬,廉政署指出,目前的案例,幾乎只要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確定,裁處的「基本消費」,都是百萬元起跳。
對於介入女兒黃馨儀教職的人事案,黃華山表示,他事先曾請教過人事室,人事室發公文確認沒有違法,而且他也請假迴避,一切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