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法務部28日晚間發布新聞稿,強調對此判決感到欣慰,並會繼續努力希望引渡林克穎回台受刑。
林克穎於2010年3月在台北市名亨酒店喝得爛醉後,開賓士車撞死送報貼補家用的黃俊德,2012年被依過失致死等罪判刑4年定讞後,隨即持友人護照騙過海關,逃回英國。
法務部指出,我方提出的保證,包括可允許林克穎選擇留在自己的舍房、獨自在戶外運動,英國最高法院認為這個保證已為林克穎提供合理的防範,至於他能否與其他受刑人融合,並不代表他面臨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的風險。
我方請求英國引渡林克穎回台執行有期徒刑4年一案,蘇格蘭高等法院在去年9月23日,認定台灣監獄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判決林克穎上訴有理由。法務部同年10月5日請求蘇格蘭檢察總長上訴,蘇格蘭檢察總長也在10月14日向蘇格蘭高等法院提出要求准許將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的聲請,但卻遭駁回。
法務部強調,蘇格蘭檢察總長及承辦的主任檢察官深知本案是台灣提出的第一件引渡請求案,具有特殊意義,因此破例直接向英國最高法院上訴。全案經英國最高法院在去年12月21日受理,並於今年3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蘇格蘭檢察總長親自代表我方出庭,整個程序歷時近4小時。
法務部表示,此判決在實現司法的正義與公平上,深具意義,未來將持續與蘇格蘭檢方、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駐愛丁堡辦事處保持密切聯繫,關注本案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