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2012年起訴指控,黃勇義與妻子郭枝芬自2003年起組成炒房集團,找親友當人頭,鎖定北市精華區大量買賣房屋,8年交易多達1919戶,總成金額逾264億元,獲利26億元,但卻未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已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黃勇義還因此遭收押1個多月,後來獲准1000萬元交保。
檢察官指控,勇哥的炒房人頭包括患腦癌的哥哥黃勇盛等親友共51人,人頭費2至3萬元,且不時舉辦出國旅遊犒賞家族及員工,黃勇義再將購得的房屋,出售或出租營利於2003至2011年間,因此逃稅17億餘元,黃勇義夫婦坦承以親友名義購房,但否認逃漏稅。
法官認為黃勇義夫婦逃漏稅逾17億元,對於其他守法繳納稅捐之國民極不公平,嚴重危害稅捐稽徵公平性,且案發至今5年,黃勇義夫婦僅補稅3937萬餘元,仍有1.6億元尚未補繳,造成國家稅收短少,犯罪情節重大,惡性匪淺,也無悔意,因此各判刑4年。
判決指出,黃勇義夫婦逃稅17億餘元,政府稅捐單位仍可對黃勇義、郭枝芬夫婦核課補徵,甚至進行裁罰,法官認為,黃勇義、郭枝芬既均未因本案犯罪行為獲得不必繳納17億元稅金利益,也就是沒有不法所得,法院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知情人士指出,若宣告沒收,基於一事不二罰,最多僅能沒收17億元;但若由國稅局追繳17億元,還可以罰51億元,對國庫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