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4 18:46 臺北時間

【變質師生戀】不當師生戀 教育部提出法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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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金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李姓講師,被指控與女學生分手後以言語、黑函霸凌威脅。(翻攝網路)
金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李姓講師,被指控與女學生分手後以言語、黑函霸凌威脅。(翻攝網路)
金門大學爆出不當師生戀,人文社會學院李姓講師疑似對其研究生女友恐嚇霸凌,造成女學生懼怕而不敢到校上課。本刊詢問教育部,有關不當師生戀應如何處置,教育部則提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和《教師法》解釋,如果霸凌的行為人有不當報復行為,被害人可向學校反映,讓學校採取必要處置,得以保障其權益。
教育部向本刊指出,為了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的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必須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的第23條規定,採取以下處置:
  1. 彈性處理當事人的出缺勤紀錄、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的限制。
  2.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機會。
  3. 避免報復情事。
  4.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的可能。
  5. 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教育部表示,若該名被投訴的教師,經性平會開會決議後決定停聘,則必須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教師因案必須依法停止任用,甚至不得續聘,或受休職處分。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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