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敏與林于立在2014年8月向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遭拒,戶政單位認為我國《民法》對於婚姻定義,是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拒絕2人登記,2人不服,提出訴願也被駁回,因此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並請求法院判戶政單位准許2人結婚登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審判長法官黃本仁、法官張瑜鳳、法官洪遠亮,今駁回方敏與林于立請求可立即登記結婚的要求,但2人請求結婚登記遭拒的行政處份及訴願決定予以撤銷,2人的委任律師許秀雯說,這一部勝一部敗,最重要的立即登記結婚遭駁回,令人遺憾。
判決指出,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民法》以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之結合關係,違反《憲法》平等權而違憲,限期2年內立法保障,不然2年後直接適用《民法》,同性可向戶政單位登記結婚。
合議庭認為,戶政單位駁回方敏與林于立同性結婚申請的理由為,《民法》上合法的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並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性婚姻非《民法》上的合法婚姻,因此駁回聲請,但這樣的處分理由已遭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違憲,已是違法,因此撤銷戶政單位拒絕方敏與林于立結婚登記的處分。
判決指出,針對方敏與林于立要求立即可登記結婚,合議庭認為,有關《民法》中一男一女的婚姻法律規定雖被宣告違憲,但同性別的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法院在無明文立法的情形下,無從命行政機關作出准方敏與林于立同性結婚登記的處分,判決指出2年內修法的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也不是司法機關可逕為填補處理,方敏與林于立的律師許秀雯強調,可以讓同婚立即登記的機制,已在現行《民法》、《戶籍法》中,但法院卻不讓2人結婚,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