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琳控訴,2015年10月間與東聲公司訂定合約書,約定他與團員胡睿兒可分得4成演藝報酬,至於音樂著作權的授權範圍,僅限於他們2人翻唱。
楊琳進一步控訴,東聲公司在去年3月擅自改編他們創作的〈癡情玫瑰花〉來錄製成〈癡情玫瑰花2.0〉華語版,由大賀兄弟翻唱發行「R-賀LA!」專輯。
實際上網查詢後,這首〈癡情玫瑰花2.0〉華語版的音樂錄影帶,除了大賀兄弟在MV裡露出「小鮮肉大肌肌」,也請到泰國知名網紅「快樂寶拉」一同演出。
東聲公司負責人徐嘉良偵查時否認犯行,並供稱〈癡情玫瑰花〉過去從未發行,因此他與「UNDER LOVER」簽下合約後,就享有該歌曲的音樂著作權,至於〈癡情玫瑰花2.0〉華語版已經重新填詞,並未涉及抄襲或改作。
檢方調查,雙方當初簽署的合約,對於約定的授權範圍、是否包含翻唱著作權等細節,仍在台北地院進行民事訴訟,徐嘉良也主張東聲公司使用該歌曲的權利,因此認定徐沒有侵害著作權的主觀犯意,僅是依約合法使用。
至於,楊琳對於歌曲的改編細節,並未舉證如何被改編,僅表示歌曲相似、台語變成國語等點,是否涉及抄襲或改作仍無法舉證,便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