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於2015年5月,被告蔡杰燊原名蔡柏威,案發半年後改名,判決指出,被害女子在2015年5月6日晚間8時許前往秀山派出所檢舉販毒案件,蔡杰燊以後續調查案件需要為由,留下被害人行動電話號碼並私自加LINE,次日凌晨1時29分許,即以LINE要求被害人見面辦案,雙方原本約在被害人住處附近的網咖,蔡男卻要求到被害人家中,被害人拒絕後,蔡男堅稱要回家才能辦案。
案發當天凌晨2時許,被害人與蔡男一同回到處住,蔡男表示聞到毒品K他命味道,被害人當場承認拉K,蔡男竟說:「我覺得妳長得很漂亮,要不要跟我發生關係?」「為什麼別人可以非禮妳,我為什麼不行?」企圖與被害人發生關係遭拒,蔡男即對她摸胸並放話說:「今天妳沒有跟我怎麼樣的話,我是絕對不會離開這裡。」隨即拉下自己內褲對被害人說:「至少妳要這樣幫我,我才會離開。」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擔心若不配合恐日後遭受報復,而不敢反抗,依蔡杰燊指示替他「打手槍」,蔡男再逼她口交得逞,完事後蔡男還將沾有體液的衛生紙放入其自備塑膠袋離去,被害人報警後,蔡男付100萬元企圖了,一審遭台北地院判4年半,蔡男以已付被害人百萬和解金,且雙方是你情我願發生關係、自己辦案積效良好為由上訴要求緩刑,高院認為蔡男無悔意,惡性重大,駁回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