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法官認為民國38年以後,教育部挹注經費已經全數清算及資遣員工,之後沒有再借用政府房地營運,之後由17為股東集資捐助成立國語日報社,因此認為國語日報屬於股東所有,因此認定國語日報不是「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教育部也無權解除董事職務,因此裁定聲請駁回,全案還可提抗告。
但黃月麗晚間指出,教育部認定國語日報屬於政府捐助是因掌握歷史文件,總共65項都已經交給法院,根據文件認定國語日報社是公有事業解散後所成立的法人,而且經過查證都沒有發現其他資金挹注,因此沒辦法向社會大眾說「國語日報非政府捐助」。
黃月麗出具65項文件中的「國語日報社財產管理人公約」,並指出, 原始17位股東都認為自己是財產管理人而非捐助人,可是法院竟說「教育部是空言主張」,將會再整理所有資料後,依法律途徑提起抗告。
黃月麗強硬指出,教育部目前掌握的資料相當明確,在沒有等到法院最終判決前,還是認為國語日報屬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