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法規定,對於遭制裁的個人或法人,相關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不得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至於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也不能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法務部說,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針對北韓威脅國際安全之行為,於2017年間陸續發佈第2371號、第2375號及第2397號決議強化制裁強度與措施,並於2017年12月28日指列制裁比利恩18號船隻。
該案曝光後,法務部首次依資恐防制法規定邀集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會委員召開「資恐防制審議會」,會中依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基於國際合作及聯合國決議認有必要,通過指定陳世憲、Bunker's Taiwan Group Corporation(註冊地:英屬維京群島 ) 、Billions Bunker Group Corporation(註冊地: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共計1個人、2境外法人為制裁名單。
此外,制裁效力還及於陳世憲為實質受益人的Oceanic Enterprise Co. Ltd.、UMC Corporacion Peru S.A.C之2個境外法人。
法務部說,我國位處亞太地區,對於區域安全同盡國際責任義務,也不容任何挑釁國際安全行為。法務部呼籲金融機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民眾,就上開指列對象應禁止任何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行為,亦應避免任何金融或商業往來,以避免構成資恐犯行。
陳世憲涉嫌租香港的船隻運油到北韓,日前已被高雄地檢署諭知以1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檢方表示,陳世憲涉嫌雇用名為「Lighthouse Winmore」的香港籍船隻,去年10月11日進入南韓裝載精煉油後,假稱前往台灣,卻到公海將石油轉運給北韓船隻三鐘2號和其他船隻。Lighthouse Winmore後來遭南韓政府攔劫,整件事情才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