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鄧文俊(39歲)來台工作2年多,本預定於2017年12月24日返鄉,同年8月13日晚間,他因細故與同鄉外勞阮伯貴齟齬,相約於外勞宿舍內談判,2人越吵越凶,在暴怒之下,他見阮伯貴坐在沙發,突然拿起一把長達17公分的水果刀,從後方刺入阮伯貴背部,傷口深達10公分,導致阮伯貴胸腔大量出血,送醫後仍回天乏術。
鄧文俊殺人後跑到樓下,先委託住在1樓的另名同鄉,叫救護車拯救阮伯貴,自己棄置兇刀後逃往苗栗,向苗栗縣警局投案;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為他明知刀子從人後面刺入,會有致命危險,仍持刀刺殺阮伯貴,顯然有置對方於死之意,因此依殺人罪起訴。
但一審法官認為,被告與死者僅是工作上的爭執,並無深仇大恨,鄧文俊應無殺人的動機;此外,再過4個多月,被告就要返鄉,而他本人也對返鄉充滿期待,豈有故意殺人來破壞自己渴望已久的返鄉之行?
法官還指出,鄧文俊下手之後,逃逸前曾商請同鄉救治阮伯貴,這些都足以證明鄧文俊沒有殺人的犯意,因此改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徒刑10年6月,執行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