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昇法律事務所律師陳育祺指出,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5條另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遺棄罪,加重其刑至2分之1。
陳育祺律師指出,遺棄罪有二個構成要件,首先必須是對無自救能力之人,第二是有扶助、養育等義務者,至於老奶奶是否無自救能力?陳育祺說,無自救能力是指有立即危險,當下若不幫助就無法生存下去,但老奶奶在醫院,應該是不會有立即危險,不能算是無自救能力,雖然女兒應扶養父母,但在這情況下,應不構成遺棄罪,而老奶奶的女兒是美國人,因老奶奶是在台灣,若女兒涉有遺棄,我國對她仍是有審判權,如果傳喚不到,還有可能被通緝。
本刊踢爆此案後,不少網友指應找女兒要錢,陳育祺律師指出,要錢是民事案件,有所謂的「債之相對性原則」,此案住院的是老奶奶,是她與醫院之間成立醫療契約,並不是老奶奶的女兒與醫院間的契約,女兒只是有道德上的責任,在法律上,醫院只能找老奶奶追討醫藥費。
榮總已提民事告訴,要求老奶奶還錢並遷出病房,老奶奶的律師認為應請台大醫院鑑定老奶奶有無住院的必要,有醫護人員認為,若台大鑑定認為老奶奶應住院,即應由台大收治老奶奶,陳育祺律師指出,法律上並不能這樣,因為改住台大醫院或其他醫院,要老奶奶與該家醫院雙方都同意,且就算台大鑑定有必要住院,不代表台大就要收治老奶奶,如果是台大願收治,老奶奶也不見得想去。
老奶奶在榮總賴了4年多,儘管榮總提告勝訴,無奈卻一直收不到錢,就在在遭本刊踢爆,老奶奶的女兒背了遺棄與公然侮辱2條刑事官司後,榮總就收到錢,如何乘勝追擊,避免醫療資源被老奶奶長期霸占而浪費,正考驗榮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