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指出,依照環保相關規定,清洗貨櫃所產生的廢汙水,必須收集、處理及沉澱等流程,要讓汙水中的重金屬降低到標準以下,才能排放,該公司雖領有排放許可文件,但也只能排放在核准登記的放流口,或汙水下水道,最後得進汙水處理廠,做進一步處理。
2017年一月,中區環保督察大隊前往稽查,經採樣化驗,發現該公司排放的汙水,鉻、銅、鎳、汞等重金屬含量超標,4個月後再度採樣送驗,還是有銅、鉛項目超標,6月3度採樣,雖然稍有降低,但鉛、銅還是超標。
這回檢方指揮保七總隊三大隊二中隊,進入場區搜索,結果發現不但該公司汙水排放超標,且未按照規定,從合法的放流口排放,業者直接繞流排放到地表水體(川、海洋、水庫、潭、池塘、灌溉溝渠等等),已經違反水污染防制法。
檢察官張桂芳說,違法水污法部分,可處以刑責,但該公司積極配合環保局,進行汙染防制設施之改善,因此給予緩起訴期間一年,但諭令被告,公司附帶捐款15萬,負責人及行為人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