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4月11日裁定,劉伯恩在提供165萬元擔保金後,在官司判決確定前,都可繼續執行馬偕醫院董事長及董事職務,也禁止長老教會停止或解除劉的董事職務。
劉伯恩主張,他是在2015年11月15日經馬偕醫院董事會選為董事長,任期到今年11月14日。長老教會總會與馬偕醫院屬於不同的機構,具有不相隸屬的獨立人格,長老教會無權停止馬偕董事長的職務。
另外,衛生福利部早在去年2月就曾發函馬偕醫院,希望確認劉伯恩的董事資格,馬偕醫院則2次函詢長老教會總會,總會對此都沒意見。但今年1月,總會卻片面終止劉的職務,讓劉決定以訴訟捍衛權利。
劉伯恩主張,馬偕醫院的固定資產約173億元,流動資產約95億元,其中現金約71億元,馬偕的業務涉及醫療事業,攸關公共利益,且財產眾多。加上劉另案聲請禁止代理董事長行使職權的假處分,也獲法院裁定准許,若任由馬偕醫院董事長懸宕未決,恐不利醫院業務正常運行。
法院審理之後,認定劉伯恩的說法有理,因此裁定准許劉繼續執行馬偕醫院董事長及董事職務,也禁止長老教會停止或解除劉的董事職務,但前提是劉必須提供165萬元作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