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的裁定書,蔡國明是以劉伯恩犯了「業務登載不實」罪,被高等法院判刑3個月、易科罰金確定,依長老教會相關規定,劉喪失董事候選資格,其董事、董事長職務也自然解任。
蔡國明也主張,馬偕醫院的捐助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常製委員會」已於今年2月召開臨時董事會,完成董事長補選,並經衛福部准予備查,因此劉伯恩早已喪失董事長職務。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劉伯恩已經針對馬偕董事長爭議,向台北地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北院也分別在2月27日、4月11日裁定「禁止蔡國明行使馬偕醫院代理董事長職權」「劉伯恩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可繼續行使馬偕董事長職務,並禁止長老教會停止或解除劉的董事職務。」
法院認為,馬偕醫院的法定代理人仍為劉伯恩,馬偕以蔡國明為法定代理人聲請禁止劉行使董事長職權,沒有訴訟能力,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