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發生氣爆的箱涵於1991年間施工,當時已有3條金屬材質石化管線在現場,分別是中油及中石化的6吋、8吋管與福聚公司的4吋管,福聚的管線後來由李長榮化工購入,因金屬管線需埋在土壤中,才能利用「陰極防蝕法」防鏽,工程慣例上,設置箱涵時,應先請管線單位將管移走或繞過管線,但施工的瑞城公司,卻是將管線包覆在箱涵中,讓管線懸空,無法與土壤密接而無法防鏽。
檢方查出,當時高雄市府負責驗收人員未確實驗收,且當時施工圖上,並非要讓3管線穿越箱涵,但承包商未依圖施工,又違反工程慣例,卻能通過驗收,導致管線懸空在箱涵中20餘年無法防鏽。
因4吋的管線在箱涵內懸空,無法藉由土壤介質獲得保護,管線腐蝕嚴重;2007年榮化公司取得4吋管後,也沒定期保養檢修,2014年7月31日華運公司透過4吋管輸送丙烯,破管後氣體外洩,當時流量狀態異常,榮化仍要求華運加壓輸送,民眾報案後,消防人員與環保局人員均前往處理,但氣體已散逸在下水道中,發生嚴重氣爆,不少車輛、民眾遭炸飛,路斷人亡,災情慘重。
事後多數受害人雖與榮化、華運兩家業者達成和解,合議庭主要考量氣爆案造成嚴重死傷,且12人犯後均否認犯行,互相推諉責任,犯後態度不佳,再衡量榮化、華運兩公司已與大部分死傷者達成和解等情況,12被告均判有罪;仍可上訴。
本案審理期間,氣爆災民自救會與高雄市府、榮化及華運公司,先於2015年氣爆案滿週年前夕由高市府、榮化及華運簽署三方協議,先由榮化給付每位罹難者1200萬元和解金,判決確定後三方再依比例分擔;65名重傷者部分,已有63名和解。
氣爆後,各界捐款達45億餘元,高雄災區也因而快速重建,款項用於災民及受災地區,短中期緊急生活扶助及慰助、房屋修繕等計畫,執行率98%,長期如陪伴及支持傷者復健醫療、生活重建等計畫,執行率則達59%,目前善款約剩餘8千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