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前年11月7日傍晚,騎機車行經台北市濟南路通過金山南路口,俞男開保時捷右轉將林男撞倒,林男手腳多處受傷流血不止,其間林男揮手向俞男示意,並將機車牽至路旁,俞男下車察看後即離開,但沒留下聯絡方式,林男於是自行就醫並報案控告俞男肇逃及過失傷害。
俞昌哲到案後否認肇逃,強調案發時,林男揮手向他道歉,他以為林男沒有受傷而離開,自己駕車有注意路況,並沒有疏失,雙方最後達成和解,俞男賠償林男修車及醫藥費,林男也撤告過失傷害罪告訴;肇逃部分,檢方認定俞男曾下車察看,因此將俞男不起訴。
事後俞男指控,案發時林男向他揮手,並突然騎機車加速離開,留下他一人待在現場,他才駕車離開,但林男卻向媒體不實指控他肇逃,已涉誹謗,因此提告林男誹謗,林男否認向俞男道歉,檢方調查發現,林男倒地後,因車流眾多而將機車移到一旁,並在路邊等警方到場處理,並非俞男所指控的加速騎車離去,且林男對媒體講自己被撞及俞男離開現場的事實,並未誹謗,因此將林男不起訴。